為臨時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人,如符合以下條件,可按照簡易程序,提交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公司)的申請,以省卻提交部份申請文件:
(a) 公司申請所涉及的小型工程級別/類型曾獲接納為臨時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;
(b) 申請只涉及臨時註冊時獲接納的獲授權簽署人/技術董事,而他(們)就有關的小型工程級別/類型所作的註冊申請在當時亦曾獲接納;
(c) 公司的法律地位(法團/合夥/獨資)與臨時註冊時相同;
(d) 獲提名的獲授權簽署人已完成認可的補足課程;及
(e) 公司、獲提名的獲授權簽署人/技術董事,於提交本申請的日期起計之前3年內,並無有關屋宇署標準表格RR-9、RR-10/RR-10A所提及的被定罪/紀律處分/禁止競投公共工程的記錄。(如公司、獲提名的獲授權簽署人/技術董事有任何上述記錄,則每名獲提名的獲授權簽署人/技術董事必須填交表格RR-9、RR-10/RR-10A。)
申請人可利用「按照簡易程序申請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公司)承諾書-(UL2)」(可於屋宇署網頁 http://www.bd.gov.hk/chineseT/inform/MWCS/UL2_c.pdf 下載),提交申請。
按照簡易程序(如符合以上條件),只需提交以下文件/資料:
(a) 指明表格BA25
(b) 承諾書UL2
(c) 訂明的申請費用(請參閱核對表CL-BA25的B部)
(d) 獲提名的獲授權簽署人完成認可補足課程的證書副本
(e) 屋宇署標準表格RR-9、RR-10/RR-10A (如公司、獲提名的獲授權簽署人/技術董事,於提交申請的日期起計之前3年內,涉及有關屋宇署標準表格RR-9、RR-10/RR-10A所提及的被定罪/紀律處分/禁止競投公共工程的記錄)